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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具体解释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8条包含许多含义。接下来,边肖介绍一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含义,希望对大家有用!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1。安全必须管,谁主管谁

负责,是中国在安全生产方面长期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同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在搞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策,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本金",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非法人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策和"生产中必须管理安全"原则,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尽和应负的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全面,做到各级安全工作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落实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职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巩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和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为保障生产安全而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操作制度、工作方法和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关键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值班安全、安全生产。二是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难治理等。规则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测试、安全和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设备财产损坏和环境危害的因素而制定的关于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密切相关,是保证工作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岗位特点和人员结构,具体规定本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总体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实施措施等。员工不仅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操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是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人事培训、财务、劳动、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和落实。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往往是最难处理和协调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想组织培训,业务部门不愿意培训,尤其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对自己部门的影响。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组织人事培训、财务、劳资管理、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相关部门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实施。重点要放在新员工和转岗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

4、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可以用"掌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注重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的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希望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投入过多。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找到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的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生产经营。

5.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体系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隐患是事故的根本原因。隐患不除,事故难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性质、特点和范围,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组织机构、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防止事故扩大、迅速抢救受害者、尽可能减少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它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在发生事故时也需要亲自指挥和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3.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指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者,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要由董事会决定,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者就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和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者。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但是,一些法人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和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他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通常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安全的决策者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其他人。还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需要也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资产的所有者或生产经营的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责任。董事长或总经理长期不在时(因病、学习等原因无法主持全面领导。),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本案存在生产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长期不在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是不合理的,也是困难的,只能追究被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生产法》修改前第十七条的修改。与原法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职责。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法》实施背景

《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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